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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法理学》教材的若干体会

2000-05-24 来源:生活时报 张文显 我有话说

1988年我主编第一本教材《法的一般理论》,以后,作为副主编参与过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教育部“八五”规划重点教材,主编过司法部“九五”规划重点教材。这一次受教育部的委托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在编写这本教材的过程中有以下体会和经验。

面向21世纪的课程教材要有新思路、新规格

在主编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材的时候,我进一步提出新教材必须有新的思路、新的规格和新的形象。具体而言,就是:

第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切实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有机地、而不是机械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使本教材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需要;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适应法学教育、首先是法理学教学内容更新的需要。

第二,认真总结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改革和发展的进程,总结法理学教学和教材建设的经验,反映并固化面向21世纪法学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丰富成果。在此基础上实现继承和创新,使本教材既体现法理学教学内容的连续性,又体现世纪之交的时代精神和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并尽可能具有理论上的前瞻性,以便适应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

第三,做到内容进步、技术规范、深浅适度。内容进步,意味着要有新的论题,即使原有论题也要有新思想、新语言、新表述,而不是简单炒剩饭,或者对原有的教材照抄照搬。技术规范,意味着要按照教材的规格写作,语言一定要规范,要简明扼要,逻辑严谨,层次分明,各种标点符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在技术上与国际出版物接轨。深浅适度,意味着本教材既要有较高的学术品位和思想含量,又要与大学生、特别是法科新生的接受能力相适应。

正确认识和处理教材与教学大纲以及教学的关系

编写面向21世纪法学课程教材的同时,教育部高教司组织编写了法学各门核心课程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我们认为,法理学教材与《法理学教学基本要求》是互为配套的。《法理学教学基本要求》只提出了法理学教学应当涉及的基本论题(问题),至于教师持什么观点、怎样讲授由教师自己来决定。必须承认,在法理学的很多论题上,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们编写的这本法理学教材也只是提供了法理学有关论题的基本观点或比较共识的观点,这种观点很可能只是诸多观点中的一种。特别是在法学前沿问题上分歧和争论较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尽可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为参照,以对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前瞻为理想,阐明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的正确程度和应用价值有待实践的检验。我们同时提出各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把本教材的观点作为有一定代表性或较大参考价值的观点在课堂上讲授,但不强求大家接受;学生可以把书中的观点与其他观点进行比较,以从中吸收包含在每种观点中的科学因素和真理价值。

作为法学的基本理论教材必须注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

法理学的学术功能在于概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基本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为此,法理学必须一方面以部门法学为基础,总结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必须超越个别部门法学,从特殊上升到一般。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存在以国家理论代替法律理论、以政策解释代替法律分析、以一般哲学原理代替法学自身研究等诸多因素,致使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严重脱节,失去了其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强调要在教材编写中处理好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并做出较大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长期存在的“两张皮”的状况,扭转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脱节以及对部门法学指导功能疲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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